102年有機農戶設置簡易堆肥設施補助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處長范陽添表示,為協助從事有機作物栽培經有機驗證通過之農戶或產銷班,設置簡易堆肥設施,回收自產或品質可靠之農牧副產物自製自用堆肥,確保堆肥品質,降低資材成本,農糧署已訂定「有機農戶設置簡易堆肥設施補助原則」,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
1.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含轉型期),從事有機栽培之農戶或產銷班,並以有機農業專區及集團栽培之共同使用農戶為優先。
2.前一年度農戶或產銷班所生產之農產品經檢驗品質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二)申請條件:
1.設置設施之土地應為合法使用,且有機農民耕作面積至少應達一公頃以上,產銷班耕作面積至少應達五公頃以上,並以設置於自有農地優先補助。
2.自製堆肥回收自產或品質可靠之農牧副產物,如有機農場作物殘枝、蔬果廢渣、漁牧副產物、天然木屑等為製肥原料,不得掺配化學物質及工業類事業廢棄物。
3.自製堆肥使用之製肥原料應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規定。
(三)補助標準及項目:
1.輔導設置之簡易堆肥設施,以不建築固定房舍為原則(避免涉及建物使用證照問題),利用遮雨棚架或溫網室等簡易設施,防止雨水,並降低設置成本。
2.申請農戶或產銷班若考量天候因素,申請設置之簡易堆肥設施如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建物使用證照,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3.堆肥製作、翻堆醱酵及防止臭味等相關技術,由當地農業改良場所協助輔導。
4.簡易堆肥設施,包括遮雨棚架、堆肥舍、醱酵設施、堆肥篩選機、翻堆機械及防臭設施等,依需要自行設置,補助基準依本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產銷班補助設置費用二分之一為限,個別農戶補助設置費用三分之一為限,每處補助五十萬元為限。
5.產製堆肥限有機農戶或產銷班自製自用,不得有販賣行為。
(四)申請方式:
1.由所屬農會、合作社(場)、協會為執行單位彙整農戶需求,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送農糧署北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進行初審作業,經完成初審後,函送農糧署彙辦。
2.申請者須檢附設置簡易堆肥設施補助審查表,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有機農產品轉型期驗證證書、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五)補助款核撥:
補助計畫核定後,設施興設施工前由所屬農會、合作社(場)、協會會同分署人員赴現場勘查確認為擬新建之用地,始同意搭建,完工後由執行單位檢附施工前、後照片、完工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建物使用執照),並填製現場查驗表,送各分署核轉農糧署辦理補助款核撥。
范處長呼籲有意申請之有機農戶或產銷班儘速向所屬農會、合作社(場)提出申請,俾研提計畫送農糧署北區分署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