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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一名從事漁業胡姓人士陳情
2013
03/20
22:19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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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0 22:19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花蓮縣 報導

花蓮縣一名從事漁業胡姓人士因三個月內連續兩次經查報違反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及漁業法之相關法規,核處收回漁業執照及三等船長幹部執業證書各一個月,今(20)日下午偕同妻子、朋友前往縣府陳情,農業處處長張智超、漁牧科科長黃耀興立即出面處理,並強調政府機關之行政作為皆依法行政,縣府將在兼顧情、理、法情況下,盡力協助漁民妥適處理。

農業處處長張智超表示,魩仔魚並非一種魚類,而是數十至數百種魚苗的總稱,過度捕撈將造成漁業資源枯竭,為讓海洋生態永續經營,政府訂定相關法規嚴加管制,將魩鱙漁業經營納入「限制性漁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方能捕撈。胡姓漁民於去年11月至今年2月間經海巡署兩次查報違反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及漁業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魩鱙漁業。

其中,第一次是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六海巡隊在101年11月10日查報,胡姓漁民於花蓮七七高地外海,距岸0.38浬,違反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第14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魩鱙漁業)及漁業法第10條,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度2月8日,核處行政處分收回漁業執照1月及收回三等船長幹部執業證書1月。

胡姓漁民爰於102年2月23日到本府繳照,縣府爰依規收照(自102年2月23日至102年3月22日止),於行政處分期間102年2月1日、2日、4日,及2月6日、2月7日,再次因同事由情事又遭行政院海岸巡防機關第六海巡隊,分別於鹽寮、磯崎海域查獲,於102年2月23日案送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政府爰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102條於102年3月15日函請胡姓漁民本月25日下午三時前到府說明並陳述意見。

今日胡姓漁民疑因誤解前來縣府陳情,莊姓議員也曾多次關切本案,花蓮縣政府再次聲明,今天之陳情事由及內容,花蓮縣政府仍將依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協助,期盼在合理、合情、合法之情況下,繼續積極處理。

上傳時間:2013-03-20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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