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7)日第1116次委員會議通過,寶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星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實收資本額,未依法定期限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5條第1項第7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5條第1項第1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經查寶星公司原報備之實收資本額為5,000萬元,嗣於101年4月11日獲經濟部核准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實收資本額減資至1,000萬元,惟遲至102年2月6日始向公平會報備,是寶星公司變更實收資本額,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