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山警分局瑞豐派出所員警陳O賢於98年3月22日與洪OO及其未滿18歲女兒及男子陳O輝、陳O雄等人,計謀以末滿18歲之洪女為餌,誘騙被害人,與之發生性關係,並由洪OO與陳O輝於98年3月24日16時許,於臺東市皇冠旅社505號房破門進入,以俗稱「仙人跳」方式恐嚇被害人,並強制其簽立新台幣105萬元本票,陳O輝、陳O賢商議事成,雙方六、四分帳,惟事後被害人無力償還,犯嫌等遂將前揭本票交由瑞源地區不良分子向被害人溫某追討,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向關山警分局報案。
案經關山警分局主動調查發現警員陳O賢交友廣闊,與陳O雄係國小、國中同學,陳O雄、陳O輝等,因知道陳員交遊廣闊,即找上陳員,由陳員物色對象後,渠等再實施本案其他分工之犯罪件行為。
關山警分局分局長黃富村獲告上情,立即指示督察組自檢,與偵查隊依98年7月3日臺東地方法院搜索票及拘票,對陳員服務之瑞豐派出所辦公室、宿舍、陳員住處等多處實施搜索(未查獲相關證物本票),仍將陳員拘提到案。案經調查後依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罪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聲押獲准,關山警分局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29條陳報臺東縣警察局轉警政署將陳員停職,俟判決結果再行依法免(復)職,以壯士斷腕決心,決不護短,澈底端正警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