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勿販賣逾期菸酒品,以免受罰
2013
04/17
14:52
天眼日報記者
黃秀美
南投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250) | | | |
2013-04-17 14:52
天眼日報記者 黃秀美 南投縣 報導

勿販賣逾期菸酒品,以免受罰

南投縣府近期查獲多起逾期菸酒品案件,財政處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2項規定:「酒品逾有效期限者,不得販賣。」,菸酒販賣業者違反上開規定,不論下游零售業者或其上游供應商,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至25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處指出據了解縣內菸酒零售業者對其所販售之菸酒品,仍未做好定期檢查商品有無逾期有效期限,以致遭縣府菸酒查緝小組查獲。

財政處呼籲縣內菸酒零售業者,平時應多注意菸酒品有效期限及其有效日期是否經變造情形,若發現菸酒價格顯不合理且有變造更改外包裝日期等異常現象,請勿販賣以免受罰。民眾若有發現不法菸酒,並請勇於提出檢舉,檢舉菸酒專線為049-2243741。

上傳時間:2013-04-17 14:52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黃秀美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