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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2013
04/25
17:02
府會記者
向美嵐
基隆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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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5 17:02
府會記者 向美嵐 基隆市 報導

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若經由司法機關判決買賣自始無效,才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提醒,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此外,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契稅稅單及雙方同意撤銷切結書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的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稅務局補正的困擾。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上傳時間:2013-04-2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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