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稿前仍未辦妥(已第3日)
圖3
圖4
檢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工作效力與工作方式已不符合經濟效益?
經濟部公司登記分成原北‧高二市與掌管台灣省公司的歸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民眾絕大部分是透過「郵寄」民眾為了辦理「公司登記」業務,非常不便,民怨叫罵聲四起,「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天高皇帝遠;完全聽不到,但是大部分公司或業者「敢怒不敢言」,為恐公司登記遭受修理或是刁難…云云。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應與民眾在一起,能面對民眾,在各縣市政府的商業登記聯合櫃台增設平台審查「公司登記」業務服務民眾,「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如果做不到,可以委託各縣市政府代理(當然規費收入需與縣市政府依比例分攤),協助業者「初審」申請案彙整後轉交「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複審後核可。
舉例:公司依法辦理董事長變更登記業務,所有書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立即協助業者或是申請人(辦理人)取得書表(包括e-mail立即提供),e-mail係免費不會增加「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支出,反而傳真給民眾或是申請人(辦理人)取得書表,會增加電話費支出,但是「e-mail立即提供」反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不使用快又不花錢德管道提供業者或是申請人(辦理人)取得書表。
公司登記所有書表卻是業者或是申請人(辦理人)自行建立書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再依據繕打文件審查,往往因為業者或是申請人(辦理人)繕打的書表,無法與「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所要審查的「格式」或是「字句」表達;「用詞」+「用語」無法符合「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自我感覺)標準,均裁處「補正」,這種「太上皇」與「不負責」的作法,應立即改正,因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審查人員不敢負責還是不會「打字」,為恐繕打文字疏漏衍生錯字。
諸如:公司登記辦理人發現公司登記裡的文件記載「股」記載成「元」或是其他一時筆誤造成錯誤,審查人員未發現,事後業者發現反映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稱:「所有文件書表係自行繕打」來推卸責任掩飾應有的責任。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應立即改革核准發給流程,依據業者或是申請人(辦理人)載明文書內容審查,符合「公司登記」應再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人員「正確」建立「核准文件」。
即便核准後,才發現或是經反映文件繕打有錯誤時,立即主動「複查」原申請案件內容與以「更正」後,重新發給核准文件通知對照人與申請人,這種作法才符合公務單位的作法。例如:法院裁判或是判決書誤載或是一字繕打錯誤即是車號誤繕,法院主動予以再次裁定更正後,重新繕打寄發裁定主文給當事人,這就是「負責」的作法與正確性符合法紀。
如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不敢如上作法革新,上級主管暨監察院應立即派員調查屬實許可的話建議異動「更新」人事或許能「更新」作業方式。
再提出第二種科技方式審查公司登記案件,e-mail(即電子收文)受理業者或是申請人(辦理人)自行建立之書表文件,可省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繕打文件的時間,也減少錯誤。
或是善加利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推出的工商憑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受理線上送件,在線上審核「公司登記」業務,授權「業者或是申請人(辦理人)」自行依據審查問題立即修改更正,助益快速審查核可之效益。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不要在天高皇帝遠為所欲為,現行的「補正」方式,係透過「郵寄」方式,即使「業者或是申請人(辦理人)」能於次日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中午前完成收到「補正」文件,「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稱需收文再分案,再說承辦人因「不是只有辦理你一家公司登記資料」案件太多了。
例如:102年5月20日欲透過「工商憑證」辦理「停業‧復業」業務,卻卻發生凡「工商憑證」是102年4月8日以後核准發卡的因系統無法相容「無法辦理」花了$420元的「工商憑證」連基本的簡易案件都無法辦理,不盡讓人要問這個政府在幹甚麼?
102年5月20日先以電話聯繫「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停業‧復業」要如何辦理與表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回稱:「表格不拘,敘明起訖日,寄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即可」,因當時係以手機撥給「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手機有下載「通話錄音」,立即寄出「停業‧復業」申請書,經查照中華郵政投遞資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係2013/05/21-08:25:59已完成簽收(如圖3+圖4),經辦人於2013/05/22-08:30:31~(通話時間6’11”)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那種姿態又出來,先生你們寄出來經過郵局投遞後…我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再分案…分到成辦人員手上還有其他案件…也要處理時間,自我感覺「富麗堂皇式」的一番說法讓人聽不下去了。
好不容易請查分案了嗎?經查已分#3406,經向分案審查請益查詢進度,#3406稱:「表格不符合…」。經向#3406依如上述事項事前先諮詢後才提出申請,且有通聯記錄…云云,#3406稱需請示科股長,請轉接科股長,未料;科股長要09:00才會到職視事,再次讓人感到真的天高皇帝遠;沒人管了,公務員的制度何在?
#3406於2013/05/22-08:53來電稱:「經請示主管說可以」。由此;可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毫無紀律制度可言,如是「可以」在第一時間審查員即應得到充分授權辦理,又何來請示後才放行呢?
誠懇的建言作如上述說明進行改革,否則「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再等10年的作業模式仍然一樣不會變。
樂見地方政府的改進,自營利事業登記證7月1日起廢除 (2008/1/10)後,如桃園縣政府簡易案件說是約30分鐘,,但是有時才10分鐘就好了(一杯熱咖啡還沒喝完呢?)樂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改革能早日出現嘉惠民眾。
發表於公視新聞網:http://www.peopo.org/news/1121340 條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