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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罰鍰分期最多可分18期
2009
07/12
16:44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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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2 16:44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交通部鑑於近年經濟景氣低迷,交通違規罰鍰由現行最高12期之分期,修正至18期,並將每期應繳納罰鍰不得低於1,000元降低為每期不得低於500元,該項優惠措施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

交通部基於景氣低迷,為更兼顧實務所需之交通違規罰鍰分期繳納機制,將現行最高12期之分期,修正至18期,並將原規定(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元之額度,修正降低為(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

為提供民眾了解及協助使用此項業務,亦增列規定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

另考量受處罰人申請辦理分期繳納後,因經濟情況致無法依期繳納之困難情形,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該項法令並自今(98)年7月1日起施行,請違規用路人多加利用。但已申辦交通違規罰鍰分期繳納民眾之違規用路人並不適用。

交通局呼籲所有用路人,雖有前述疏緩經濟措拖,但仍請遵守交通規則,尊重路權、尊重生命,以不罰錢、保平安,共同維護交通秩序,為顧荷包之策。

上傳時間:2009-07-12 16:4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何才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