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元旦在台北市劍潭路與基河路交叉路口斑馬線上,舉發人在斑馬線上交 通號誌綠燈狀況下,這輛影片中自小客駕駛人在下大雨天中自旁邊快速衝進入斑馬線道來, 更不遵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其他法規之規定要減速禮讓行人,讓手持錄影器材的 舉發人更是全身嚇出冷汗!更怪的是舉發人將此影片向市長舉發後竟然得到士林警分局交通 大隊承辦警員回應:按本市交通處罰駕駛人於此案例中之行政命令:一、舉發人必須出現在 影片中,二、按「右轉車不禮讓行人取締標準圖」,必須駕駛人前安全桿距行人3公尺(約 3個標線長)內才可開罰單云云。按,舉發人我在影片中距車前約1.5個標線至2個標線 長;又舉發人我手持錄影器材在蒐證中如何能出現在影片中?這不就是警察局交通大隊方面 自行規定可以職務怠惰的解套?再來,明明交通案件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已經在去年 9月就實施了同時舊制度的交通法庭早在去年就廢棄了,也就是說目前的交通案件都屬於行 政法庭了(交通案件不適用 無罪推定原則),但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如此規定卻又朝向 「交通案件 無罪推定原則」?!況依法律優於行政命令之法律常識,交通案件舊制度廢棄後就屬於 「有罪推定原則」!如今台北市警察交通大隊卻以 行政命令 來抗拒法律之規定?!好奇怪耶?警察有職務怠惰嗎?是因為沒有開罰單獎金後才這樣行政 作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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