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1月1日起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新竹市政府原僱用之臨時人員係採按日計薪,每月最多核給22日薪資。惟為符法制,於101年底召集各單位研商後,自102年1月1日起支薪方式改按月計酬。按「月」計酬臨時人員,每年工資部分,以102年計算每月工資19,047元,年薪計228,564元。如以按「日」計酬,並依實際上班日計(最多為22天),年薪為218,000元。另有關請假扣薪方面,請事假,按月計酬者每日扣薪635元,按日計酬者每日扣薪872元;請病假,按月計酬者按日扣半薪318元,按日計酬者按日扣半薪436元。至臨時人員日後轉任約聘僱人員及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部分,按月計酬者年資得併計,按日計酬者年資不得併計。綜上,臨時人員由按日計酬改為按月計酬相關權益較為有利。
至加班費計算基準部分,按月計酬者每小時79元;按日計酬者每小時109元。惟依「新竹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市府員工經依規定完成加班,應優先以補休假方式辦理,補休假得於加班後六個月內為之,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加班費,加班費之請領並應依經費編列情形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均於僱用前與本府簽訂僱用契約書,倘勞方對契約內容有異議,得不簽訂契約則不成立僱用關係。經查本府臨時人員102年均已完成僱用契約書簽訂,同意按月計酬,並支薪在案。
近年本府在財政困窘情況下,仍於100年7月1日配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調整臨時人員3%薪資,且自許市長上任以來,臨時人員均同意續聘僱進用原有人員,並確實依勞動法制保障受僱者合理勞動條件權益,對照顧上開人員之家庭生計盡心盡力,絕無違反勞基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