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天眼第五代網站程式已於113年11月11日起正式啟用,所有會員或記者權限,帳號+密碼沿用有效,歡迎大家利用。
國際人權日 從食安談健康權及生存權
2014
12/14
00:11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2839) | | | |
2014-12-14 00:11
天眼日報記者 林明義 台北市 報導

 

 

 

2014年的人權日,聯合國提倡「人權365」(Human RightsMatter 365),重申人權的普世原則需要你我日日維護,方能實踐。呼應「國際人權日」,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等九個民間團體特別於12月10日當天在國家圖書館B1演講廳舉行「世界公民 人權論壇」,其中今年最熱門的食安話題成為大家討論的焦點。

民以食為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闡明人人有權享受適當之衣食住行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2013年台灣選出的代表字「假」及2014年選出的「黑」,充分表達了民眾對層出不窮的食安問題深切的不滿與不安,並反映在11月29日九合一選舉結果上。台灣通過並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至今已五年,卻仍不見政府落實保障人民適當衣食住的基本人權需求。

論壇第一場的主題即是「從食品安全談健康權及生存權」,由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台大教授陳志龍主持。陳志龍指出,行政機關包庇、官商勾結、行政法與刑法混雜,是造成食安問題一再出現的主因,而食安問題不僅侵害到人民的財產,最嚴重的是侵害人民對健康及生存的憂慮;以侵害財產的「詐欺罪」處罰不肖業者無法解決問題,只有以刑法中的「故意傷害」或「過失傷害」來處理才能解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金門、馬祖分會會長林天財律師針對食安問題提出一個觀念、三個做法、二個覺醒。他提出的觀念是:食品安全對於人民健康權的維護是場永遠的戰爭;因為只要有利益,就會有不肖的廠商做出對人權侵害的行動。他比喻食品安全就像腐肉與蒼蠅的關係一樣,乾淨新鮮的肉會引來蒼蠅,若腐敗了會引來更多的蒼蠅。每個國家、每個時代都有食品安全的問題,但一個國家有沒有決心,要看有沒有辦法在食品端到消費者面前之前就把食安問題解決。要求廠商做自主管理只是公務員卸責的作法,不能解決問題。三個作法包括:一、例行性的檢查,從原物料端開始就要做例行的檢查,包括加工廠、上架販賣的過程、餐廳等也都要,公務員不能光坐在電腦前查看標示是否合法,而不去做實質的例行性檢查。他舉義大利一年執行50萬次例行性檢查為例,認為台灣應加強檢查範圍與頻率;二、縱向追蹤,從生產端到消費端的過程都應詳細追蹤,但需有足夠的基層人力配備,義大利有1300多位專業人員,台灣卻沒有這樣的專業訓練;三、鼓勵優良廠商,給它們資源自行做檢查。兩個覺醒則是指消費者覺醒,以及廠商或業者良心的覺醒。他呼籲台灣走向更健康更安全的食品環境,讓人們的生存權、健康權獲得確實的保障。

德國弗里德里希‧席勒‧耶拿大學法學院教授Dr. Martina Haedrich以「由食安問題看生活中的人權」為題,說明食品安全乃是人權的一部分,人需滿足食物需求。而滿足食物需求的權利,則明訂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滿足生活與食物基準權利」及第12條「最高程度享有生理與心理健康之權利」。滿足食物需求之權利也和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密切相連,這一點則明列在「公民政治與權利公約」第6條。政府有責任採取必要的行動,建立稱職的管理機構,適當監控,以避免食安案件發生,這是政府在此公約規範下的基本義務。早期的預警機制與控管,可避免或推回即將發生的食品汙染事件。食品的監控計畫需是國家級、國際級的水準,才能對逐漸形成的食品安全與食物品質問題,做出早期的預警。她認為多個監督機構才足以監控食品安全。

德國柏林前檢察官、律師Dr.Claudius Petzold以「消費者行為與政治慣性」探討台德兩國的食安問題。他表示,台灣與德國均發生過類似模式的食安醜聞;台灣近來幾件食安醜聞涉案企業的漫不經心與不負責任,令人震驚,而這期間德國也爆發「牛肉摻入馬肉」的醜聞。一開始會進入強烈相互指責的階段,當客觀評析的意見慢慢增加時,社團組織與經濟學上也逐漸認知、並重視市場自律機制的力量,同時主張加嚴法律規範。消費者認為,要解決問題,就要提高對問題企業的刑罰。對健康相關標準的有效立法、施行與制定罰則,是保護國民的最低限度。遺憾的是,台灣對違法者的罰款規定低的令人瞠目結舌,幾乎無法達到有效的預防效果。不稱職的公務監督人員,沒有定時去檢查所有的公司,是大家都知道的執法弱點,但兩國政府顯然拒絕實際地去保護國民。消費者唯有對食安具更多的期望與認知,才能成為負責任的消費者。若有更多方負起各自的責任,發揮市場力量,才能有值得令人期待的未來。

馬英九總統坦言:「侵犯人權最多的就是政府。」國際人權日發表致詞時亦表示:「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一個人手上有了權力就難免會有傲慢。」可見執行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本應保護國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基本人權,卻常常淪為踐踏人權的工具。當人民面對龐大的國家機器,通常無力抵抗,只能靠手中薄薄的一張選票表達心中的憤怒。期望政府記取教訓,回歸人權、法治根本,確實保障人權,真正落實兩公約精神,才不枉人民所託,當人民能夠安居樂業時,國家也才能富強康樂、永續發展。

p1: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台大教授陳志龍指出,行政機關包庇、官商勾結、行政法與刑法混雜,是造成食安問題一再出現的主因。

p2:德國弗里德里希‧席勒‧耶拿大學法學院教授Dr.Martina Haedrich表示,政府有責任採取必要的行動,建立稱職的管理機構,適當監控,以避免食安案件發生,這是政府在此公約規範下的基本義務。

p3:德國柏林前檢察官、律師Dr.Claudius Petzold表示,台灣對違法者的罰款規定低的令人瞠目結舌,幾乎無法達到有效的預防效果。

上傳時間:2014-12-14 00:1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林明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