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1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以來,主管機關積極引進外部成員參與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並廣開管道使民間司法團體得以成為人民投訴不適任司法官的中介單位。6月份台灣法曹協會、中華人權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了一場「司法官評鑑──人民怎麼看」座談會,提出一年來司法個案評鑑業務成果,目前總共有381件民眾申訴案件,對象全部都是民刑事法官及檢察官,現場與會人士反映,一般民刑事法官都受評鑑,行政法院法官也要一同受評鑑,不然不公平!行政法院長期以來被譏諷為敗訴法院,失去獨立審判公信力,是亟需改革的一環!
研究報告指出,9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稅捐判決僅16.05%有利民眾,最高行政法院稅捐判決僅5.94%有利民眾,跟先進民主國家相較,整體勝率約只有德國的三分之一。然而面對行政法院法官幾乎是一面倒的偏頗判決,為何人民敢怒不敢言?法界人士分析認為,一般人民大多不敢得罪司法官與稅官,因此根本沒有人民敢去申訴行政法院的法官。研討會與會人士建議,外部監督機構更應該主動監督行政法院的裁判品質,不要讓行政法院的法官因不黯稅法而經常屈就於稅官,無法落實獨立審判,老是背負著敗訴法院的污名。
此場會議主持人─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高思博也承認,行政法院法官的評鑑的確是大家沒想到的。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國忠廳長則表示,行政法院的法官也應該接受評鑑,並沒有區別,現在只是執行的技術上的問題,他本人也接過一些人民申訴的案件,但大部分都是著重在法官態度的問題,但他強調,基本上就評鑑的部分都是一致性的。
無獨有偶,今年五月份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舉辦了一場「租稅公平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研討會,探討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立法三年來的執行成果。研究報告指出,近三年來稅務爭訟最終判決有六千多件,其中只有101件民眾有主張納稅人權利保護,但是當中法院判決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只有兩件!甚至曾經有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援引了國際人權兩公約做稅務判決,也獲得專家學者評選為年度最佳稅法判決,卻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難怪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建議,行政法院法官的稅法專業素養得有一個長期的培訓,才能提升判決品質。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蔡朝安律師特別強調長久以來,台灣的課稅多是以行政函釋做依據,但事實上,行政函釋只是行政規則,主要是做為整個稅法密度的補充工具,做主要課稅依據會有很大的問題。陳清秀表示,與其他國家比較起來,台灣的稅法規定顯得粗糙,因為德、日、美這些國家的稅法,只要涉及到納稅人的權利義務,都會提升位階到母法,而不是在解釋函令中。學者專家指出要避免這樣的困境,應該透過法院的制衡機制,透過司法對行政做一個監督。但是行政法院法官卻欠缺人權保障觀念,無法為民眾把關,反而偏向用財政部未經立法程序所訂的函釋來做判決依據,更離譜的以「函釋不牴觸法律」為理由來駁回納稅人的上訴。行政法院法官種種不專業、不依法審判的現象,需要被攤在陽光下檢視,民間監督機構評鑑司法官絕對不能獨漏行政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