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引述國際透明組織公布民意調查數據發現,司法是台灣貪腐最嚴重的機關、政府最常收賄的部門百分之卅五為司法體系,顯示台灣為重度貪腐國家,在九十五國中排名第十八,此報導引發朝野關注與不同的討論聲音。雖然台灣成立了廉政署,卻似乎尚未發揮肅貪的作用,全民到底要如監督預防稅金被A?政府又要如何去除貪腐汙名呢?本週日(7/14)晚間六點到七點,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將與聽眾探討台灣的貪瀆問題,並提出解決之道。
真理大學以刑法學專長著名的吳景欽副教授,以林益世被以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的案例來討論,這是第一個公務員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的個案,吳景欽認為,在沒有辦法查到財產來源的情況下,對於林益世可能涉及其他案件的收賄所得,檢察官應該努力去查,不能「濫用」「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這樣的嚴重性是甚麼呢?基於「一事不再理」,即使檢察官以後再查到確實是收賄所得,依既判例沒辦法再起訴,這樣反而讓公務員只要不說明,就可以躲避重罪。吳景欽表示,不用這一條例還好,用了反而更糟糕。「因為現在有一個財產來源不明罪存在,很簡單的落入這個條款,那其他就不查了。」
吳景欽對廉政署的定位也提出質疑,因為林益世不算是法院組織法規定特偵組可以偵查的範圍,但法院組織法賦與檢察總長一個權利,只要是重大案件,還是可以指定給特偵組,所以特偵組跟廉政署就會處於很大的衝突,多設一個廉政署到底用途何在?其次是特殊性的問題,因為貪瀆具有隱密性跟結構性,如果成立一個反貪機關,沒有同時賦予他一把劍,感覺就是一隻沒有牙齒的老虎,一定要有一個特殊的法制才有辦法讓他成為一隻真正有牙齒的老虎。所以吳景欽期待法務部趕快替廉政署找一個專屬的辦公大樓,不僅讓廉政署的公務員有信心,人民也才會相信政府的反貪是真的。
對於貪污者如何處置?玄奘大學法律系德籍教授葛祥林指出,德國與台灣對貪污的處理差異,首在處罰的輕重。德國貪污罪最輕是罰金,最重為5年有期徒刑,一般人以為這樣的處罰制度比台灣輕,可是如果去看實際的效果,可能會傻眼。德國貪瀆處罰目的在導正社會現象,為了不要浪費一個栽培了十幾年的公務員,可能因為一萬塊的貪污事件就被取消公職,他們在這樣的思維基礎下設立緩起訴處分,他可以繼續擔任公職,緩起訴對他來說也有相當的警惕。或者如果緩起訴處分太輕,可以罰金,他一樣不用坐牢,但德國罰金的額度,由法官依照個人的支付能力核定。比方說買一部車花500萬,罰金不到你1個月的油錢,這樣的罰金不痛不癢,但一部車開了20年,沒有辦法買新的,連修理的錢都沒有,罰5000元就會覺得很重。所以考慮個人的支付能力,有時可以有相當的嚇阻效果。台大國際發展研究所教授陳顯武認為目前國內除了強化廉政署的辦案能力及高官財產透明化外,更重要的是成立公民監督。更多深入精采的內容請準時收聽刑男大律師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