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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網購商品 可向業者要求退費
2013
08/01
13:11
天眼日報記者
陳燕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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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13:11
天眼日報記者 陳燕 新北市 分享

未成年人網購商品 可向業者要求退費

時下電子商務交易頻仍,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時常利用的消費模式,故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也是高居不下。網路交易消費糾紛經常發生的情形,其中包括未成年人消費者網路付款購買商品發生糾紛、或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拒絕承認,而請求賣家退費遭拒等亦時有所聞。

日前有民眾投訴其就讀國中未滿14歲之子女經由購物網站平台向網路個人賣家以3,200元購買商品,但收到貨7日內該民眾不同意其未成年子女之網路購物並立即要求退貨,但該網路個人賣家卻推託無意退款,故而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市府消保官)提出申訴。市府消保官雖欲邀集消費者與業者到市府進行協商,惟疑因業者未提供正確之地址,致市府消費爭議協商會議開會通知無法送達該網路個人賣家,故該網路個人賣家未到場,致本案協商無法成立。

市府消保官表示,姑不論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享有該法第19條規定之「7日法定契約解除權」(即猶豫期間),以本案消費者為未滿14歲之國中生,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網路購物之買賣契約行為,依民法第第79條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該家長既已拒絕承認並要求退貨,則該網路購物之買賣契約確定不生效力。該網路賣家自應接受要求並返還3,200元貨款予消費者。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惟實務上常發現業者所留之地址資料未必真實,此亦常常造成消費者事後退貨或要求保固時,無法要求業者出面處理,是消費者在享受網路購物之便利時,仍應注意其所伴隨之風險。

市府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應了解網路購物風險與責任,消費者固然可於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表示解除契約,並要求網路賣家無條件退還價款,賣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扣價款,然實務上因網路個人賣家身份虛擬,相關資料難辨真偽,而難免發生難以退貨退款之風險。而今日未成年人亦夯於網路購物,其產生法律風險,家長亦應善加注意與保護,以便保障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

上傳時間:2013-08-01 13:1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燕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