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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監理站宣導-安全駕駛!
2013
08/02
16:58
新聞發布
中壢監理站
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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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16:58
新聞發布 中壢監理站 桃園市 報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暑假期間,父母應隨時注意孩子的行蹤,深夜問題多,避免讓孩子有機會勿成群結隊參與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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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許錫芳股長(03)4253990分機201

上傳時間:2013-08-0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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