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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汽燃費催繳通知書已全面寄發,繳費期限將屆(103年12月31日)
201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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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4 07:37
新聞發布 中壢監理站 桃園市 報導
尚未繳納之車主請記得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中壢監理站已於今(103)年11月份起,針對今年7月份開徵及以前年度尚未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汽、機車車主,以雙掛號寄發催繳通知書。

自102年1月份起,配合實施行照免換發之新制,由原先隨行照換發同時徵收2年的機車燃料使用費,改由每年7月開徵費額,開徵及繳納期間均與汽車相同。民眾收到催繳通知書後可利用各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郵局、金融機構及有設置公庫之各區監理所站臨櫃等管道繳納,繳納期間則自103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請於期限內完成繳納,以免受罰。

中壢監理站站長朱詩蘅提醒您,機車燃料使用費屆期不繳納者,會受到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果仍不予理會者,未來亦將面臨移送強制執行的結果。

有關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作業有任何疑義,可逕電洽中壢監理站詢問(聯絡電話:03-4253990轉107、108)。

上傳時間:2014-12-24 07:3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中壢監理站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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