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成屋、中古屋,發現屋內曾有凶殺或自殺致死事故,縱使嚴重性沒有達到對房屋造成物理性損傷,或降低房屋通常效用,但是依我國社會民情,一般大眾對於因凶殺或自殺致死的事件,多存有嫌惡畏懼心理,買方消費者對居住品質也會心生疑慮,在心理層面造成相當之負面影響。基於法院實務上並不認為物之瑕疵所代表的物之缺點,僅限縮於物質上的缺點,影響物之價值或品質者,也是一種物之瑕疵(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參照),則上述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及實務經驗中,確實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減低市場接受度與交易價格等,曾發生有自殺或凶殺致死的凶宅,堪認為交易上的重大瑕疵。買方消費者如果能舉證證明,房屋出賣人明知有凶宅瑕疵的情事,卻消極隱匿不告知;或因為過失而不知道有凶宅的情事,就應該負擔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責任。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在協商處理類似凶宅糾紛的案例時,曾接獲買方消費者表示,當住進新宅拜訪鄰居的過程中,才驚覺疑似買到凶宅,而抱怨仲介與賣方有隱匿不告知的歸責事由,但都苦於無法馬上證明確有凶宅的事實。因為確認凶宅確實不易,參照內政部
巿府法制局提醒欲購屋之消費者,證明凶宅的關鍵文件之一,是殮葬時所必需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懷疑買到凶宅,應該要儘快利用司法訴訟救濟程序,透過法院查明相關疑點。其次,為強調賣方屋主與仲介的義務,巿府也提醒消費者,可以將賣方屋主已誠實告知,或完全不知交易房屋內無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等情事,要求明載於買賣契約或不動產說明書上,作為雙方解除契約的事由之一,以保障長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