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另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幼童專用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亦每年檢驗1-2次。除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外,上列車種每年檢驗次數1-2次,次數非屬頻繁,其目的在於確保行車安全,但仍需車輛所有人配合定期做車輛保養,保障行車安全。
高雄區監理所陳聰乾所長表示:本所轄區〈含原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委託民間代檢廠代檢車輛有68家,除校車、幼童專用車外,一般自用車輛均可至民間代檢廠定期檢驗,相當方便。另外高雄區監理所為提醒車輛所有人勿忘車輛定期檢驗,每月均會寄發明信片通知車主驗車,車主也可向該所申請簡訊通知或E mail,該所會於每次車輛定期檢驗日前10日發送通知車主驗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車輛逾期檢驗罰款金額至少新台幣900元,立法之目的,乃因車輛逾期檢驗影響行車安全甚鉅,藉由較高罰鍰金額要民眾按時驗車,以維護行車安全,立法意旨明確。至於是否降低罰款金額,都可討論,惟仍須透過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未修法前仍按照目前罰鍰金額裁罰。監理所呼籲車主務必定期保養愛車並依限參加定期檢驗,安全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