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教授陳清秀,履次在賦稅相關的學術研討會上,指出現在賦稅無人權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懂稅法,無法為民主持正義,導正偏頗的賦稅體系,而法官不懂稅法正是因為稅務專業的訓練太少。10月25日下午,東吳大學公法裁判研究會即舉辦了第二十四回,主題為「論欠稅限制出境制度」的學術研討會,主講人范文清表示,這個研討會就是陳清秀老師倡議要舉辦,而且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作,讓學術與實務間多交流,增進彼此的專業素養。
曾經擔任過執業律師,也擔任過高級文官的陳清秀,在限制出境與比例原則這個議題上,也有特別的看法。他認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的限制出境,是一種稅捐保全的措施,在德國必須要判決處罰的罰鍰,才可以假扣押,那判決之後,如果對罰鍰判決不服,得經提起訴訟、抗告後,最後由法院來裁罰,才可以進行假扣押,不是由國稅局來進行假扣押。我國目前在行政救濟上,針對還沒有確定的罰鍰就去假扣押和限制出境,陳清秀覺得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虞。
既然限制出境的目的是在保全稅捐,督促納稅義務人來繳納欠稅,陳清秀覺得應該回歸到行政執行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限制住居的要件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這個要件跟德國的立法例不謀而合。但現在財政部只依一定的金額為標準,而且是本稅加數倍的罰鍰;陳清秀認為如果當事人的財產全部被國稅局扣押了,禁止處分了,也沒有脫產跡象,這時候就不應該再加以限制出境,如果他身家性命全部在台灣,也沒有任何潛逃跡象,這種類型就沒有必要加以限制出境。陳清秀認為財政部的行政裁量太浮濫,實際上也不一定能夠達到目的,反而違反了比例原則,有違憲法人權保障的精神。
公司法中規定,負責人變更非經公司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財政部與行政法院都引用這個條文,來對實際上已經變更但是未進行登記的公司前任負責人課稅,但陳清秀認為公司法這一條是為了確保交易安全,但是財政部並沒有跟納稅人從事交易,不該引用。他舉例:假設今天負責人離開了,新的負責人不願去辦變更登記,他就是想賴在舊的負責人上面,公司印章、財產都不在舊的負責人手上,請他來繳稅他怎麼繳,這錢是公司的錢,他能夠動用公司的錢嗎?難道要請一個前任負責人偽照文書,當小偷去偷公司的錢來繳稅嗎?總之財政部應該盡到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把實際或是幕後真正的老闆找出來,而不是亂引用法條,這樣不僅達不到保全債權的目的,還會變成權力的濫用。
要保全稅捐債權,也要考慮到人權保障,如果沒有脫產的跡象就假扣押,帳戶被凍結無法做生意,也會讓納稅人產生經營上的困擾。但如果納稅人在調查的階段就趕快脫產,等到處分確定的時候就來不及假扣押,只好將其限制出境,陳清秀覺得這不是一個良性循環。對未來該怎麼考慮及處理,一方面兼顧國家的債權,一方面要考慮納稅人經營永續發展的權利,的確值得大家再進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