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投訴其就讀高中二年級未滿20歲之子女透過鞋店向國外訂購知名品牌限量球鞋,加計運費要價9000元,子女已支付2000元定金,家長得知後不同意其未成年子女之購物行為並立即要求退訂,但該業者表示其子女主動到店要求依其尺寸代購,如不欲購買需退回國外,業者受有來回運費之損失,故不願全額退訂。消費者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提出申訴,消保官邀集消費者與業者到市府進行協商,最後雙方各退一步,業者退還1000元與消費者而達成和解。
消保官表示,因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故法律就其意思表示及法律行為給予較嚴密之保護,避免其妄下決定造成本身之不利益,所以賦予法定代理人同意權來補充該行為能力之不足,在此情形下,未成年人之利益保護大於交易安全之保護。本案消費者為未滿20歲之高中生,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否則其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如屬契約行為未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民法第79條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力。該球鞋要價高達9000元,顯已超過高中生年齡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亦非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處分之金額,既然家長已拒絕承認並要求退貨,則該業者自應接受退訂並返還定金。業者雖不否認未詳細確認購買者年齡,但認為該子女主動到店要求代購,且提出2000元充當定金,應可合理推斷已得家長同意,且業者因退貨會受有高達數千元之來回國際運費損失,故堅不同意全額退款。經消保官協調後,雙方為免訟累,以1000元和解收場。
消保官透過本案呼籲家長,就未成年子女平日消費行為之法律風險應多加注意及保護,以便保障未成年人消費者權益。如有相關問題,可致電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