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21晚間...jpg
011021121晚間...jpg
年輕人為追求時髦,喜歡耍酷愛炫,騎乘機車常常喜歡選購或刻意要求改裝亮麗炫耀顏色的車輛燈光,然而殊不知在夜間行駛下,由於特別鮮明炫眼,卻因此成為監警聯合稽查夜間攔檢鎖定的目標對象。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暨轄屬苓雅監理站於日前晚間於高雄都會公園前德民路上近高楠公路口,聯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針對機車執行了夜間監警聯合攔檢勤務,共舉發24件,其中除了排氣管不當改裝1件外,其餘都為擅自變更前位置燈之燈色或煞車時煞車燈閃爍等。依據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冬啟程於現場程特別詢問被舉發民眾,發現大多數民眾 (特別年輕學生)還不知已違反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莫名其妙為何被開罰單?依「道路交通安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機車頭燈及前位置燈之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尾燈及煞車燈色應為紅色,煞車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交通部曾委託「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測試:於車燈上張貼綠色或藍色貼紙,結果產生光度減弱及光色偏移(偏綠或偏藍)現象,故有「變更原有規格設備」致影響夜間行車安全之情形;由於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規定,除方向燈外,其餘一般燈光不得為閃亮,又世界各國之汽車煞車燈,均採用紅色並為一直亮方式(我國亦採用),因此夜間如採用閃亮式煞車燈,將與執行任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之紅色閃光燈發生混淆不清等情事,亦影響該類車輛之優先通行秩序及他車之行車安全。騎乘繽紛色燈的機車眾所矚目,雖夜晚越美麗、炫耀動人,卻也成為監警稽查顯著的攔檢對象,因為不符規定的車燈顯然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當然被舉發的罰單跟著來。高雄市區監理所呼籲民眾:不要改裝車燈,以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識別與行車安全,倘有相關問題亦可逕洽聯絡人余茂霖(TEL:07-2257812轉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