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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2009
08/06
06:56
天眼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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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6 06:56
天眼日報 採訪組 網路資源 轉載

>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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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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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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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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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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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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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請用力的傳,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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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09-08-06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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