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完帳的小物品
經保全核對確認無誤作業疏失
三聯式發票缺營業人電話
大賣場結帳處理不當,把顧客當小偷…引發爭議與不滿,爆發民怨
桃園縣某一知名****大賣場,案發於98年7月23日22:25左右有一顧客在賣場購買一批日用品,依照規定結案後;因擔心有2件小件物品(如圖1)牙線刷、與眉毛膏會從購物車隙縫掉出,心想已結完帳了,於是用手拿著走出商場;未料方才走了二、三?路時,警鈴大響…保全人員立刻手到擒來抓住一位年輕女子顧客;一位年紀輕輕的女子已讓警鈴聲響受到驚嚇了,又立刻遭受到賣場保全人員的緝捕式的攔截,保全人員立即召來了一位女主管;該女主管非但為安撫受到驚嚇的小姐,還用責令保全人員繼續稽查核對發票(同時轉身離去),此時;那位受到驚嚇的小姐見到遭受到保全人員依照7~8發票,逐一核對當場核對早已羞愧不已,再加上路人甲、路人乙路過時;投以異樣的眼神,真讓她羞愧的想鑽進地洞裏去,一會兒;該賣場保全人員經仔細核對無誤後,竟只輕聲說一聲抱歉>謝謝!也未見賣場那位女主管出來,但已令那位小姐羞愧不已飛奔離去。
****賣場公然拒絕換開三聯式發票,謊稱奉國稅局命令…曲解旨意
同時;再度發生另一插曲;隨行的另一位友人持剛剛結完帳的賣場收銀機列印的發票(尚未離開現場)立即換開三聯式發票亦遭拒絕。
隔一日(25日)經本報客服黃彥樺先生致電03-378-****該賣場主管,勞一位值班魏經理了解答覆;經調閱當天該時段的錄影帶後表示:對那一位小姐深感抱歉…云云,願盡最大誠意致歉。
值班魏經理另針對換開發票乙事解釋是:「該公司是在執行國稅局的規定,只要是收銀機發票未先列印統一編號不得換開三聯式發票…出口處並貼有公告函」。
經本報與國稅局03-3396511分機316林小姐(該賣場轄區)請益,據貴轄區***賣場表示:
1、依據國稅局規定民眾持收銀機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時須在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上留下姓名、電話(謊稱萬一有問題時需聯繫你)。
2、收銀機發票未先列印統一編號不得換開三聯式發票。
3、為何***公司該賣場的三聯式發票未列印有該公司電話,因一般營業人的發票章上標準格式是「1公司名稱+2電話+3統一編號+4負責人+5營業地址」缺一不可。
據國稅局03-3396511分機316林小姐(該賣場轄區)親口答覆:針對以上問題1+2絕無此事會加強宣導教育。
問題3表示會加強督導。
經訪查:針對「換開三聯式發票時;需在收銀機發票留下姓名、電話」作法,民眾多人表示不滿,但是也是無可奈何敢怒不敢言。
經調查****公司作法,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涉嫌洩漏「個資」,讀者可以這樣測試,應****公司賣場要求需留下姓名+電話,您可留下真實電話號碼或是備用電話號碼以資區別,姓名則留下化名藉以測試日後接到電話識別。
因為筆者曾在A公司賣場留下第1組化名。
又在B公司賣場留下第2組化名。
亦曾在公路監理所(站)民調時留下第3組化名。
亦曾在坊間攔路式民調留下第4組化名。發現日後不久時間不一,都會發現有陌生來電直稱找您的(第1組化名)或是(第2組化名)或是(第3組化名)或是(第4組化名)當然您聽到乍現的化名時,您心中早已心照不宣是在何處留下的化名,避免日後的糾葛回稱:「沒有這個人!你(妳)打錯了!」,他(她)如果仍不死心會向您確認電話號碼,再回稱:「電話號碼是沒錯,我是上週或是上個月才申辦的」,或是依照您更高人一等的高招應付。
98年7月30日再致電***公司魏經理,巡場不在位置上,留下電話+姓名至今截稿時8/2/200912:03:27AM尚未接到魏經理的回覆電話。
本報顧及魏經理的誠意,故將涉及公司名稱暫以****代替,逾5天後未回應將公佈****部分,並同時交由本報律師團研究,替那位無辜民眾討回公道>人格名譽在公共場所公然受辱部分求償。
筆者呼籲稅務轄區應加強落實督導業者,依法當場填開2、3聯式發票方便消費者取到收執,據了解桃園縣境內數家大型賣場,唯有「大潤發」賣場能結帳當場列印明細外,立即製印二、三聯式發票方便消費者,無需再到服務台排隊等候彙製換三聯式,稅務轄區豈能坐視應積極加強督導經營形態。本報新聞部與網路電視部將持續觀察地方稅務稽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