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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派出所員警不合理取締提案
2009
05/13
03:18
現役軍人
陳亮志
新北市
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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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 03:18
現役軍人 陳亮志 新北市 爆料

函文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漢生西路165巷5號9樓

聯絡人:陳亮志

聯絡電話:(02)2253-7325,0918-936263

電子郵件:aubery.chen@msa.hinet.net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致中山分局分局長辦公室

主旨:有關長春路派出所員警不合理取締之情事,請查照。

說明:局長,您好。本人深知平時警察人員維護道路行駛安全之辛勞,在此致上最高敬意,本人亦無意違背道路安全管理之意圖,但對於執勤員警任意不合理取締行為,深表疑惑。認為事情嚴重性及不合理程度已須通知督導單位及上級長官,在此先行保留訴諸公眾媒體之請求權。

以電子郵件申訴方式是代表對警察機關仍抱有少許期待,刻正觀察如此期待能持續多久。本人於5月12日行經松江路156號(長春路口)之時,當時長春路派出所林忠毅員警正執行機車停留視察,我驅車於員警背後方行駛過來,本人了解此地段為紅線區,尊重情況下刻意保持適度距離,林忠毅先生以手示意離開不能停留,我向員警表示因我朋友行動較不方便,請求容許我有幾分鐘停留等待之時間,當時行人來來往往可能也知道員警比手話腳,本人當時也沒有停在紅線上,姑且不討論員警示意離開的合理性,我的了解係因為林忠毅先生已做出手勢動作,可能民眾幾分鐘的卑微請求停留難以掩蓋他的執行尊嚴而導致腦休成怒,因為林忠毅先生的腦休成怒就執意對民眾開單取締,更找尋不合理明目來消弭他的不爽與憤怒,違規事實為行駛道路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長官,這是那門子道理,停車需繫安全帶嗎!警察先生可以腦休成怒成這樣嗎!本人停車旁邊的紅線停滿違規停車事實,員警完全不予理會,反因自己情緒無法處理而去執行不合理的強制取締,長官,這樣對嗎,當我思考為何員警如此傲慢與不合理而遲疑未簽之時,林忠毅先生更說明當事人若沒有簽結,他將再提出另一告發單。

以上說明,督察單位可以調閱監視錄影帶,我以生命保證。萬分感謝。

正本:台北中山分局分局長辦公室

附本:東森新聞台採訪中心市議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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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怎麼說

敬啟者: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組結案,至紉公誼。

請確實遵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對陳情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

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敬啟

受理機關:

(Handledby)警察局中山分局

回復機關:

(Responsefrom)警察局中山分局

回復日期:

(ResponseDate)2009/5/19

發文字號:

(IssuedNumber)98.05.18北市警中分交字第09831887100號

處理情形:

(CaseStatus)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的電子郵件,已轉由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辦理,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分局處理,您信中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您反映您於98年5月12日在臺北市松江路156號(長春路口),被舉發您行駛於道路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您質疑停車需扣繫安全帶嗎?經查您的來信內容與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信件編號C09805160010)內容相同,本分局也已就查處情形於電子郵件向您回復說明,經查舉發員警表示看見您駕DY-2887號自小客於松江路由北往南行駛時,未繫安全帶,且緩慢行駛尋找停車位而併排臨停於巡邏機車旁,該名員警見車流量大,恐交通壅塞,遂以手勢善意要求您駛離,您並未立即駛離。雖然您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上未繫安全帶」、第55條第4款「併排臨時停車」及第60條第2項第1款「不服從勤務警察執行交通指揮」,員警僅就「行駛於道路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舉發,並無您所述員警因惱羞成怒而舉發之情形。如仍不服舉發,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得於接到主管機關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以維自身權益。若您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曾淑婷(聯絡電話:02-25414453),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分局長王慶麟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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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以上的回復內容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填寫滿意度問卷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與肯定,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復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歡迎網友進入填寫

http://contact.taipei.gov.tw/cclm/crm/aspx/CRM10400E.ASPX?nDiaType=R&nCaseId=428466&nOuId=379132200C2203&nMail=ty.news@t-ynews.com.tw&nCfm=1274&nDiaSeqNo=3

當您在使用此連結有問題時

1.首先您可以依照受理通知函內的案件編號、安全密碼透過市長信箱網站的填寫滿意度頁面填寫。

2.或請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8:30~17:30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1070,外縣市請撥服務電話2720-8889分機1070,向客服人員反應,以便在第一時間協助您處理。

3.非上班時間可以將問題與方便的聯絡方式(電話或手機、時間)電子郵寄到masysop@mail.taipei.gov.tw,服務人員會主動與您連絡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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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第一次滿意度調查問卷!

這樣例行稿式的答覆;讓人感到非常不滿意,「不平則鳴」毫無針對衍生問題提出合理說明,一昧地自圓其說甚至護短,讓民眾投訴後仍不思檢討,完全看不到自我檢討的意味,只見官僚式的例稿式答覆,只會加深民眾的不滿情緒,甚至衍生「執政黨」蟬聯的絆腳石,更看不到「立竿見影」的改善外,讓民眾失去向心力才是讓人憂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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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聽一聽當事人是高層階級的總經理無奈的心聲…

本人於5/18已收到電子郵件回應,本來就不是期待回應什麼的問題呀,作業方式不就是找一承辦人員尋問取締人員有關當時情況便以電子郵件報告方式告知當事人並無不妥。

我想,身為媒體人的你們應比我更清楚嗎!

我是一個平凡台灣公民,也是一自創品牌公司的總經理,個人罰單事小,沒有申訴不申訴的問題,主要是點出實際問題,至少提供予專業媒體一追查方向並為普羅大眾申張公平正義,不是希望你們轉寄信件,必竟你們不是傳真筒嗎。畢竟如此形同追求業績而任意取締行為已經是很嚴重的問題了,也是一結構性的問題,恐怕層層官護只會更加侵蝕社會成本,517事件的寫照歷歷在目嗎,處理方式不就是這樣嗎,畢竟民眾沒那麼多時間去探討或爭論,這是你們應該付出的強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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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一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第2次的答覆

受理機關:

(Handledby)警察局中山分局

回復機關:

(Responsefrom)警察局中山分局

回復日期:

(ResponseDate)2009/5/25

發文字號:

(IssuedNumber)98.05.22北市警中分交字第09831987300號

處理情形:

(CaseStatus)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陳先生您好:

您對於本分局答覆您反映於98年5月12日被舉發「行駛於道路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不合理的信件內容不滿意,我們立即在主動查處,說明如下:

您駕駛汽車於98年5月12日15時40分許由本市松江路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松江路156號前,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所以本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員警將您攔停後依法製單舉發,然而您的交通違規明顯,且因您同時有併排臨時停車、不服從勤務警察執行交通指揮等共3項交通違規,所以未能如您所願撤銷舉發。且您如仍不服警察機關之製單舉發或主管機關之裁決處罰時,可以於法定期限內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此為法律規定內容,絕非您所稱自圓其說及官僚式答覆,尚請您能明瞭。

您若對以上答覆仍有疑義,歡迎來電指教(承辦人:曾淑婷,電話:2541-4453)。最後,再次感謝您對本市交通之關心,特致謝忱。並祝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分局長王慶麟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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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以上的回復內容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填寫滿意度問卷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與肯定,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復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填寫第二次滿意度調查問卷!歡迎網友進入填寫

http://contact.taipei.gov.tw/cclm/crm/aspx/CRM10400E.ASPX?nDiaType=R&nCaseId=428466&nOuId=379132200C2203&nMail=ty.news@t-ynews.com.tw&nCfm=1274&nDiaSeqNo=4

當您在使用此連結有問題時

1.首先您可以依照受理通知函內的案件編號、安全密碼透過市長信箱網站的填寫滿意度頁面填寫。

2.或請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8:30~17:30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1070,外縣市請撥服務電話2720-8889分機1070,向客服人員反應,以便在第一時間協助您處理。

3.非上班時間可以將問題與方便的聯絡方式(電話或手機、時間)電子郵寄到masysop@mail.taipei.gov.tw,服務人員會主動與您連絡協助處理。

上傳時間:2009-05-13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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