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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的存證信函
2009
04/30
04: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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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30 04:26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桃園市 爆料

 

致>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的存證信函

茲有民眾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公司)富貴保本三福壽險保單號碼:7206469913無故遭貴公司逕行「停效」處理。

緣保戶因遲繳98年02月份保費,並幾經國泰人壽公司服務人員黃**小姐密切關懷提醒儘速繳費,再復經國泰人壽公司發函限期文到30日內繳費,否則逾期「停效」通知函,查保戶於98年03月29日收受該催繳函(可查照郵局簽收紀錄為證),再陸續接獲國泰人壽公司服務人員黃**小姐數次電話提醒繳款,保戶於98年4月28日早上致電客戶服務專線0800-036588詢問國泰人壽公司郵局繳款郵政劃撥帳號;經國泰人壽公司客服人員查詢保戶保單現況,發現該保單「富貴保本三福壽險保單號碼:7206469913」已於98年04月17日停效在案(可查照客服專線電話錄音),立即向客服人員提出申訴;未能獲得客服人員的重視與急迫處理,客服專員仍稱需依照申訴程序處理至少三天相關部門會答覆,嚴詞批判這種不重視保戶權益的作法,因仍未獲重視,立即致電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保險局)提出申訴,豈知保險局接聽人員稱:「主辦國泰人壽的人員不在位置上…要我留下電話承辦人員再回我電話」,民眾質疑在上班時間…,一個中央政府的上級單位保險局人員精簡到如此?是民眾之福?亦是民眾之悲哀!

於是;「請改轉接局長室…」;「只聽到保險局人員在竊竊私語…說要轉局長…嘰嘰喳喳…突然來了一位小姐自稱是主辦國泰人壽業務」,除了告知上情外;並表明要投訴國泰人壽違法不當事…,那位小姐卻問我:「可向國泰人壽申訴…云云」

,我再反問那位小姐:「保費催繳函是以收受日算亦是寄送日…」「那位小姐很陌生式的答覆…這個要轉給我們科長才知道…云云」,「應該是以保險公司催繳函寄送日起算…」剛剛就是要轉給科長因他要剛好要外出…。這樣的上級監督單位如何能善盡督導管轄業者,形同虛設簡直有浪費公帑之嫌。

受理投訴竟是這麼樣的不專業與陌生業務,職前教育應加強,否則;如何能督導管轄業者,更別指望能為民眾主持公道伸張正義了。

適日(98.04.28.);下午國泰人壽公司申訴科姚科長來電示意依據保險局轉達本案,我再告知上情後,國泰人壽公司姚科長並允諾會專案處理本件申訴…,同時會立即讓這件保單恢復「有效」,並稱會寄送繳款單給保戶…云云,我稱郵寄勢必再耗時數日,請科長告知郵局繳款郵政劃撥帳號00041496戶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8.04.29.08:56赴郵局劃撥繳款(詳見繳款收據),同時並傳真0800-211568給國泰人壽公司申訴科姚科長收。

事後於98.04.29.11:29致電國泰人壽公司0800-036588客服專線查詢本件>富貴保本三福壽險保單號碼:7206469913是否恢復有效,經專員代號72092紀小姐查詢回稱:「本件保單已於98.04.22停效」在案(可查照客服專線電話錄音)。國泰人壽公司任意修改停效日;法治社會的根本已蕩然無存;任由國泰人壽公司為所欲為嗎!

為此;再對國泰人壽公司嚴重不滿,出爾反爾外竟是前後矛盾式再任意修改停效日。

又於98.04.29.18:48~51致電國泰人壽公司客服專員72042林小姐再確認查詢回稱:「本件保單已於98.04.22停效」在案(可查照客服專線電話錄音)。

且在本案截稿時,國泰人壽公司仍未恢復本件保單「富貴保本三福壽險保單號碼:7206469913」為有效。

綜上所陳;無法苟同國泰人壽公司如此「逕行違法停效」,遭保戶申訴後一再更改停效日,極盡「目無王法」保戶應有權益受損,不得已寄發存證信函確保權益,更不惜訴之於法,尋求行政救濟。

更寄望主管機關正常視事,落實督導查核泰人壽公司知違法不當行為。

請國泰人壽公司於收受本函後立即恢復本件保單為正常「有效」,謝絕電話答覆,一律書面答覆。本函原文刊登於>天眼日報>你敢爆我來報代理人:黃招斌

通訊處:桃園縣平鎮市中壢郵政14支31號信箱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繕本:抄送保險局

上傳時間:2009-04-30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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