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檔折扣不同業者不得隱瞞要早公告消費者精打細算回應店家的促銷活動,搶購便宜的促銷品,值得鼓勵。但若是店家的東西愈賣愈便宜,折扣也愈打愈低,甚至在買後不到短短2天,就從原本95折陡降為6折,就令人難以消受。陳姓消費者就遭遇如此窘境,原本高高興興在日系國民品牌服飾店買了禮物送母親,竟然不過3天,就被親友消遣遭店家海削近千元,感覺非常難堪,忿忿不平的向消保官投訴,雖然事後已經業者順利退貨,但至今猶有怒氣。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依據消費者投訴內容調查,發現業者透過網路以LINE通知消費者,將於12/13-12/25舉辦HOLIDAY特別企劃,凡結帳金額再優惠!享有5%OFF。嗣於特別企劃活動結束後,再於12月27日另以LINE通知消費者,舉辦「入冬驚喜價!男女裝特級極輕羽絨外套,$1490;…」2次活動結果,使得原價新臺幣(下同)2490的羽絨外套,從95折的2365元,當場就狂跌為1490元,相差近4成,消費者等同馬上損失875元,荷包損失固然不小,那種不明就理被占便宜的感覺,卻是刻骨難忘;尤其,觀察前後2次折扣期間,相隔僅僅2天,從時間之密接上判斷,實難想像業者不是早就規劃了整體一波的促銷活動,只是分階段推出,陸續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而已,使得因為收到促銷簡訊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反而感覺有如「早買早吃虧」的不合理現象;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據消費者反映,折扣前後陳列的商品貨色完全一樣,沒有明顯出現可買數量變小、可穿尺碼變少、或可選顏色缺貨等,早買早受惠的現象,更突顯業者發送訊息的不正當性。究其原因,業者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提供充分與正確的消費資訊,才是構成交易雙方紛擾不止的本源。因此,消保官要求業者,並提醒其也採取相同促銷活動的業者,應依據新北巿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若推出一波包括多個階段,且階段間相當密接的促銷活動時,應該在活動推出伊始,就將各階段即將推出的促銷資訊預先公布,使消費者得以參考評估何時該採取最有利的消費行為。業者若有違反,巿府將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上傳時間:2014-01-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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