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拍全家福照片留念,定金如何支付才有保障?
2014
01/09
19:46
天眼日報記者
歐美麗
新北市
分享
分享
瀏覽 (209) | | | |
2014-01-09 19:46
天眼日報記者 歐美麗 新北市 分享

拍全家福照片留念,定金如何支付才有保障?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處理1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消費者原本預定拍攝全家福照,總價9,800元,應業者要求於簽約時支付50%定金共4,900元,嗣後因故無法於預定期間拍攝,欲向業者請求退還部分定金,但業者表示攝影棚空間及人員時間皆已為其保留,無法如消費者希望之金額退還,僅願退還1,900元。為避免消費者損失及雙方訟累,經消保官協商後雙方同意改為4,900元之拍攝方案,並延長拍攝契約之有效期限,使消費者得另行擇期前往拍攝。消保官表示,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所以消費者在支付定金前應審慎考慮,倘因自己之事由無法前往拍照,可能蒙受定金之損失。但在婚紗攝影部分,依據經濟部就婚紗攝影所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2條規定,業者得收受定金,其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價額之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本件業者所受定金為總價額之一半,已與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範有違,消保官已於協商當日要求業者改善此一作法,但因範本規定無法律上之強制力,所幸透過協商,消費者仍與業者達成共識解決爭議。消保官提醒消費者,無論是拍攝個人寫真、寶寶寫真、全家福或是婚紗照,目的都是留下美好回憶,但此類攝影消費之服務內容多、完成服務之時間亦較長,可能涉及的消費爭議大多涉及定金返還、攝影作品不滿意、業者加收費用等原因,雖然目前就婚紗攝影尚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資依循,但消費者於簽約前仍可參考範本規定,評估支付定金之金額,並將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載明於簽約單,尤其是額外收費項目或業者口頭承諾事項,都應形諸文字載明於契約內,才能減少後續爭議,保障自身權益,並為人生重要時刻留存美好的相片回憶。

上傳時間:2014-01-09 19:46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歐美麗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