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破解檢察官濫權的迷失
2009
03/05
22:59
天眼日報
採訪組
新北市
分享
瀏覽 (1432) | | | |
2009-03-05 22:59
天眼日報 採訪組 新北市

破解檢察官濫權的迷失

(確切執行冤獄賠償法第22條)

民進黨日前中常會通過多項決議,其中針對司法人權,提出改革制度的第一波修法,包括刑事訴訟法、刑法和國家賠償法等,都將嚴格界定濫權司法人員的懲罰制度。主張建立司法人員濫權懲罰制度,限縮檢察官羈押權,增列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司法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侵害人民權益的司法人員

,也可請求國家賠償。

根據法務部的資料,去年貪瀆案件起訴一八六二人,但定罪率只有五成,近十年的平均定罪率更只有三成,但濫權起訴羈押的司法人員卻都不需要負責,真是豈有此理!!依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濫權追訴罪之構成要件時,依法應負相關刑事、行政責任,如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第2條規定政府應負賠償責任,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償義務機關應行使求償權。

而86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已將羈押權改由法官行使。檢察官訊問被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係向法院聲請羈押之。如因羈押處分而有冤獄情事時,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且依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政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人員有求償權。

「法」沒有問題,有問題的在於「人」,筆者呼籲執法者與法官能以「以民為主、以法為規」,要讓這些違法濫權之徒從「司法英雄」迷夢中醒來了,雖然王部長強調,未來將對檢察官嚴加考核,她更進一步表示,檢察官辦案秉公處理,並遵守程序正義,都是未來法務部該努力方向之一。但是面對目前違法濫權已遭糾舉待懲處者,又當如何處置?!依法源「冤獄賠償法第22條」即可,自清是破除「司法英雄」迷夢的良方,端正風氣以彌補過失,以慰「司法災民」的心靈,還我司法之清流,讓台灣司法威信將能衝破晦暗陰霾、再現光明。

筆名:妍甄

97年12月15日

上傳時間:2009-03-05 22:5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採訪組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