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是國人使用最多的交通工具,由於一般民眾常忽略機車不使用應至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因而造成許多機車早已不堪使用或遺失,車主未辦理報廢,以致公路監理系統仍為正常車籍,而持續被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苓雅站站長藍清文表示,凡屬出廠10年以上,且於97年8月1日起,無使用記錄(無換照、無違規、無保險、無排氣檢驗等),依新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3項之規定,符合切結報廢之機車,經各地公路監理機關主動通知該機車所有人,並獲得車主切結同意後,請於103年4月30日前辦理切結報廢,即可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規定免去過去5年積欠的機車汽燃費。
上述機車於今(103)年3月底仍會收到「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限繳日期為103年4月30日。如未依規定辦理切結報廢登記,視為該車仍繼續使用,就須依限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者將依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緩基準」:
(一) 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台幣三百元罰緩。
(二) 逾期一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台幣六百元罰緩。
逾期不繳納罰緩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