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車輛買賣過戶,記得要到監理單位辦理異動登記,以免權益受損。近日媒體報載案例新車主遲不過戶,原車主陸續接獲罰單,包括停車未繳費、超速、使用註銷牌照行駛等,半年內共二百多張罰單,原車主還得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有汽車買賣合約書,雖然最後民事部分法院認定該車已出售新車主,依法已生所有權移轉效力,但行政訴訟卻敗訴,原車主權益及精神上已大受損害。
車輛過戶要具備買賣雙方身分證正本,若是委託代辦人則車主要附雙證件,行車執照正本、買賣雙方印章、新車主名義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如有違規、欠稅費需先結清,機車出廠5年;汽車出廠10年以上者要臨時檢驗,車輛必須開至監理單位驗車。
關於車輛買賣,有些賣方車主以為將相關資料交由買方,私自簽訂買賣合約書就以為完成買賣手續。高雄區監理所車輛管理課課長李慶章呼籲,車輛買賣或車子有任何變更,一定要到監理機關完成車籍資料登記,如果您覺得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很麻煩,日後可能會面臨更大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