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因偶有發現,駕駛吊車或起重機的駕駛人因其駕駛資格並未符合規定而遭警方或監理單位舉發。高雄區監理所運輸業管理課課長方瑞昌提醒,動力機械(俗稱:吊車或輪式起重機)行駛於道路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2規定: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101年1月1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若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繼續行駛。另外,為維護行車秩序及用路人安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80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遵守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
上傳時間:2014-03-20 10:3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玉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