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醒您!開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將處罰新臺幣6,000元至24,000元以下罰鍰,還要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而肇事者還會加重處罰吊銷駕駛執照,開車族要注意囉!另外,汽車駕駛人因爭道行駛佔用自行車專用道也會被處罰新臺幣600元至1,800元以下罰鍰。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陳聰乾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增修「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兩項,除原為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所設,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六十公里,及拆除消音器等飆車典型行為外,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危險駕駛之態樣,以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確保交通安全而增修本項。特別呼籲駕駛朋友請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要危險駕駛,如因而肇事,除行政處罰外,還要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