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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賣電話詐騙 消費者防個資外洩
2014
04/14
10:01
天眼日報記者
黃佩禎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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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4 10:01
天眼日報記者 黃佩禎 新北市 分享

網路買賣電話詐騙 消費者防個資外洩

電子商務交易方興未艾,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喜愛消費模式,故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也是高居不下。而網路交易消費糾紛除了消費者付款後商品未寄到、或是商品有瑕疵無法退貨等情形外,近年來網路購物詐騙案件也時有所聞,其大都因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導致接到電話騙取消費者於ATM為指令操作,最後導致消費者產生金錢損害。事後當消費者向購物網站請求賠償或退款時,由於購物網站表示僅係提供網路交易平台功能,而拒絕消費者損害賠償訴求,進而衍生相關消費糾紛。

日前有消費者投訴經某知名購物網站向賣家購買商品,不料成交後接到自稱賣家的電話,電話中表示由於公司會計人員疏失,給予消費者錯誤匯款帳號,使得消費者變成購買12件商品,為了要取消交易,需要消費者與銀行確認。由於自稱賣家人員非常詳細說出消費者所購買商品及金額,以及消費者姓名與轉帳銀行,消費者不疑有他,等待幾分鐘後自稱銀行人員來電,由於電話號碼與轉帳銀行卡一致,且表明要確認取消交易,於是消費者依照電話指令作了ATM許多操作動作,而後消費者發現銀行餘額減少29千多元,經向自稱銀行人員詢問,該員表示會調整解決,而再要求消費者將錢全部領出購買7-11i-BON點數卡。事後消費者驚覺是詐騙集團,而向真正賣家確認並無錯誤匯款帳號及多買12件商品之事,消費者認為該購物網站未善盡資訊安全防護義務,而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故民眾向該網站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遭拒後,而向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投訴該網站。

新北市府消保官召開消費申訴協商後,該購物網站表示僅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不介入網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消費者所稱該網站未善盡資訊安全防護義務,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一節。該網站表示其已採行符合業者通行之標準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且迄今並未發現電腦系統有外力入侵,或是內部人員疏失而造成會員個人資料外洩之情事;該網站並指出本案已報警處理,若未來司法判決認因該網站疏失,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則其自當對消費者負責賠償損害。最後由於本案已進入司法偵查程序,雙方表示依司法判決處理,故而本案協商當場未能成立。

新北市府消保官認為購物網站業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提供具備符合現在科技或專業水準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若因購物網站資訊管理或人員疏失,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包括私法人及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等行為,發生洩漏個人資料侵害當事人權利之事件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非公務機關」若無法證明沒有故意或過失者,最高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原則上可達新台幣2億元,甚至超過。同時,如果被害人事實上不容易或不能證明他的實際損害額度時,被害人更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的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損害額度。新北市府消保官特別提醒購物網站業者,雖係提供網路拍賣交易平台,但應建立符合安全性標準之資訊安全防護措施,善盡保障買賣雙方交易安全義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安全。

上傳時間:2014-04-1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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