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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遵程序正義 稅捐機關應舉證
2014
04/22
10:11
記者
林真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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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10:11
記者 林真 台北市 分享

 

媒體報導全台有超過一半的縣市政府,稅收不足、負債累累,已經進入財政重度昏迷,多項機能開始停滯。政府減稅救經濟,卻大開選舉支票,造成無法彌補的財政黑洞,另一方面因稅收的壓力也衍生出許多人權問題。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在「世界公民日良心良政 國際論壇」中提到,稅務機關常抱持「保護國庫收入」優先的角度,盡可能多收一點稅,把稅捐機關自己要盡的舉證責任,轉嫁到人民的身上去,形容的誇張一點,就是橫徵暴斂。

「被課稅的人絶對沒有那種道理,要他自動拿出家裡的金銀珠寶去送給國家。」范文清認為國家要跟人民要錢,就要清楚的證明說人民應該要納稅,納稅要有道理的納稅,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一樣重要。他舉例課稅實務上常有的問題,就是稅捐機關動輒認定人民沒有善盡舉證,例如保存帳簿這一類的協力義務,稅捐機關就用這理由,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去課稅。更進一步有時還有,人民其實已經善盡義務,結果稅捐機關卻不願採認,一樣用同業利潤標準去課稅。

范文清認為稅務訴訟上,法院要依職權自行去調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的對錯,納稅義務人沒有必要證明自己要不要繳稅。「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他指出,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的理論,應該要負擔舉證的責任,如行政程序法36條、行政訴訟法137條,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都必須依職權去調查。他舉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137號判決,人民雖然依據法律要提示有關帳戶文件,但應提而沒有提的時候,稅捐機關才可以援引同業利潤標準法核定所得,但如果納稅義務人已經提出時,稅捐機關就應該核實課稅。

再進一步,范文清認為舉證責任分配的觀念,在處罰的領域更重要,只要有所得就應依法繳稅,可是處罰絶對不是對每個人,一定是有違法的時候才會有處罰的問題。然而人民實務上常常見到稅捐機關不但推定課稅,更進一步拿推計出來的假定的稅額去處罰,大大違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范文清指出少數好的判決,如最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54號判決撥亂反正,指出租稅罰是行政秩序罰的一種,人民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范文清指出,「非常的慶幸還是有一些值得敬佩的法官們,沒有忘記他們保障人權的職志,做出值得敬佩的裁判,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的司法正義,還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提到,稅務機關常把自己要盡的舉證責任,轉嫁到人民的身上去,形容的誇張一點,就是橫徵暴斂。

上傳時間:2014-04-2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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