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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雖含治療肥胖專利成分仍禁宣稱此功效
2014
05/01
10:39
天眼日報記者
吳瑞英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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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1 10:39
天眼日報記者 吳瑞英 新北市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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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雖含治療肥胖專利成分仍禁宣稱此功效

食品的功能在於維持生存,沒有治療肥胖的功效,即使加工食品中含有專利名稱為「○○治療肥胖用途」的成分時,食品業者仍然不能在食品廣告上,宣傳有治療肥胖的功效。

公司設在台中的穎達生技有限公司,刊登廣告邀請名人「熱情推薦」「GM020特種活益菌 健康膠囊」食品中含有某種乳酸桿菌,並在廣告型錄中記載「中華民國治療肥胖用途專利證書」,同時透過台中、台北2地電台以廣播的方式向消費者行銷該食品具有「治療肥胖」、「瘦身」、「減重」等效果。新北巿三重區鄭姓巿民聽信了電台的廣告,花費7,440元購買15盒,在食用了其中5盒約150粒食品之後,發現沒有廣播中所宣稱「每月瘦5公斤」的減肥效果,於是請求巿府協助解約退貨。

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偕同衛生局受理申訴案件後,一方面協調雙方處理解約退款退貨事宜外,另方面也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要求接受調查的業者穎達生技有限公司改善廣告內容,務必遵守第28條所規定:「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並鄭重提醒廠商,專利法就專利技術的審定,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安全及品質的管理,具有不同的目的、實施程序及適用範圍,廠商銷售食品製作廣告時,不能隨意將專利名稱直接刊列在食品的廣告內容中,使消費者受整體廣告的影響,誤解產品具有「治療肥胖」、「瘦身」、「減重」等效果,更不允許食品製造商或經銷商直接宣稱,所銷售的食品可以達到「每月瘦5公斤」的神奇效果,否則將面臨4萬~400萬元罰鍰、命歇業或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或工廠登記、及按次處罰至停止刊播為止的處分;而受減肥、瘦身廣告影響而購買食品的消費者,也可以備具相關證據後,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費。

上傳時間:2014-05-0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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