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納稅人持行政執行處欠稅通知函至稅務局詢問,汽車已於94年初遺失並已向警察機關報備,為什麼還會再接到牌照稅欠稅催繳通知書?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於車輛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第2項規定,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該局呼籲車輛所有人,倘若車輛不幸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請求協尋,如此即可免除偷竊者利用車輛作奸犯科而遭嫁禍,並可持警方核發的報案證明單辦理失竊註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