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天眼第五代網站程式已於113年11月11日起正式啟用,所有會員或記者權限,帳號+密碼沿用有效,歡迎大家利用。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應申請臨時通行證始得行駛
2014
08/22
14:27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2628) | | | |
2014-08-22 14:27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石化原料運輸的安全性自高雄氣爆事件發生後倍受大家關注,尤其是高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安全,其裝載、運送更須依照「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中對於罐裝高壓氣體的相關規定:未滿15年之槽體,每5年需檢驗一次,15年以上未滿20年之槽體,每2年需檢驗一次,滿20年以上之槽體,每年需檢驗一次。

運送危險物品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並應於車頭及車尾懸掛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且車輛兩側及後方應標示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及隨車應隨車攜帶所裝載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則依「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辦法」,每2年接受專業訓練及測驗,並於測驗及格後始得發證。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陳聰乾表示,裝載危險物品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規定可處罰3000~9000元,該所還特別提醒駕駛朋友在載運危險物品如發生事故或發現物質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時,除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外,應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器材至事故現場處理。

上傳時間:2014-08-22 14:2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玉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