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秋季營業車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為9月1日至9月30日止,徵收對象為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高雄區監理所表示,繳費通知書已於9月初寄出,繳費金額均已扣除44%之減免額度。若車主還沒有收到繳款書,可請車籍地的監理機關補寄或到就近的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來來)補單繳納。高雄區監理所所長陳聰乾表示,為方便車主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公路總局提供多元繳費管道,車主除可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超商、郵局繳納,也可利用網路、電話以信用卡或金融卡方式繳納,除「信用卡」繳費尚需負擔手續費外,其餘繳費方式均免收手續費。陳聰乾所長指出,經監理機關限期通知而仍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為避免遺忘而逾期,還是早繳早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