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牌被人偷走,就已經夠慘了,如果再被警察開罰單,那就更嘔了。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汽車號牌之1面或2面如遺失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但汽車號牌遺失者,應檢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號牌遺失除應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車牌遺失證明單外,仍須檢附相關證件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合格後,重新申領牌照才能行駛道路。若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監理機關補發,經警察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台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車主,號牌遺失要先至警察機關報案,然後再至公路監理機關驗車重新申領牌照,才能行駛道路,如有問題請與該所牌照駕照管理科07-3613161轉213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