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別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並自8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而未投保肇事,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所有強制險之投保義務人(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只要車輛有使用,務必記得投保強制險,以免因保險空窗期而被舉發強制險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