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的國家需要有法治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法律人應該是正義的化身,捍衛法治的先鋒。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昭志在參加「良心覺醒國際論壇」時表示:司法的良心,最重要是在法學教育的時候,求學階段就開始培養良心的概念。林昭志說:「法學教育是整體教育的一環,法學基礎不只是邏輯上的思辨,應該是包容萬物而且是與時俱進,要接納萬物。這就是歸結在教育者,或是我們在學知識時的良心。」
林昭志說,一般社會上所提到的律師性格,源自於我們從法學教育太著重於國考,在一開始就訓練這個分別心。林昭志覺得,法律的面向不是只有在於執業面的律師和司法官,它是可以涵蓋所有層面,各行各業都需要有法律的人,一個法律人應該是要來解決社會問題,而不是去製造社會問題。
法律不只是一個邏輯的推演,它還有包含很多良心的部分,不外是人情世故,「我們常常說法律是情、理、法。」林昭志認為,法理本身就含有情和理,合情合理的才叫做法。他說單單只有靠邏輯概念的思辨是不夠的,沒有加入人情事理的話,那樣這只是一個法匠而已,按照這樣的邏輯脈絡就是少了那顆「人心」。林昭志提到,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他說,這些習慣、法理,不外乎就是一些人情世故,一些誠實、信用,一個社會正義,或者是說一個道德的層面,這習慣跟法理就是公平跟正義。也就是說良心當然是要符合法,但法最低層是一個道德,除了道德以外,還要再強調法律是緣自於善的,不要把它從惡的方面去解釋,或者只是望文生義去解釋法律之間的條文,要從善的觀念去解釋。
然而,現在法學院是注重比較案例式的教學,林昭志表示,他會舉出一些案例出來,透過這些案例的學習,讓同學知道說,如果這樣判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會不會覺得這樣不合理呢?不要只有單純的在法律枝微末節、條文的敘述,而是探討:這樣合不合理,合乎情,有沒有符合良心,讓同學去思考,透過他們自己去了解,而不是從上對下去壓迫或者是填鴨式教他,而是讓學生自己去感受,這樣才能夠觸類旁通,運用到所有的社會的狀況,也可以影響到自己的生活層面,進而影響到身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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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昭志表示:司法的良心,最重要是在法學教育的時候,求學階段就開始培養良心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