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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設施不安全,業主要負無過失責任
2014
11/03
10:05
天眼日報記者
陳燕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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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10:05
天眼日報記者 陳燕 新北市 分享
餐廳設施不安全,業主要負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在消費場所受傷,企業經營者要不要負責任?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商品服務進入市場流通時,須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換言之,消費者使用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發生損害時,消費者只要證明損害與該商品服務間有因果關係,企業經營者就要負「無過失責任」,縱然消費者有疏失,企業經營者還是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日前就有消費者向市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稱市府消保官)申訴,指稱她於今年4月間在中和某餐廳用完餐離開時,因餐桌位置與走道地面有一個台階的落差,加上餐廳內燈光不足,致使她踩空跌坐地上,當場造成左腳腓骨及第5蹠骨骨折,經送醫治療後,消費者幾番與餐廳討論賠償而未能和解,遂向市府消保官申訴。案經市府消保官邀集雙方進行協商,業者表示餐廳有部分座位與走道之間有台階設計,但是都有在座位旁貼上警語標示及標示警示線,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公司自認已盡到保護消費者安全之義務,餐廳動線設計沒有問題,消費者會踩空跌倒不無是消費者自身的問題。本案雖經協商討論,因業者只願意以10萬元和解,與消費者因該事件造成生活費用支出及工作經濟損失有很大落差,致使協商不成立。

市府消保官表示,消費者在消費場所因設施不當受傷時有所聞,舉例像是在百貨公司、大賣場、速食店或捷運站因地面濕滑致消費者跌倒受傷等案例皆屬之。因企業經營者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供消費者使用,若消費環境不安全造成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損害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傳時間:2014-11-0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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