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存在、律法的制定原本是為了建立公平的社會制度,讓所有人權得到應有的保障,而一個國家如何落實保障人權,更是立足國際的重要因素。台灣也在五年前將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法典兩公約國內法化,迄今現況如何?1/31(週六)上午8:25在中視神氣家族節目,將播出《公民覺醒 保障人權》,藉由從國內幾樁社會矚目案件,探討台灣未依「正當法律程序」與「事實認定與證據法則」所衍生的法制與租稅問題。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同步播出。
文化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連福隆談到,國家的存在應是為了保護人權,但他發現在亞洲看到欺壓人民與人權的,其實都是政府的公權力,所謂的三權分立,是三權互相監督、補足與辯證,是保障法治、人權與民主的唯一方式,終歸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但是有些政府三權都要一把抓,就會走向獨裁,更不能保障人權,因為國家的主體是人民而不是政府,像在德國憲法裡就規定「權力是來自人民授權」,也規定了每一個德國人在受到公權力壓迫的時候,都可以申請釋憲,就連最窮的德國人受到欺負時,都必須有機制能夠為他申訴。
台灣社會出現許多法治的危機,行政機關恣意解釋法律,加上在租稅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最多只有6~8%有機會勝訴,法院無法為民伸張正義。一個進步的社會,有賴人民的力量與覺醒,因為需要每個人去伸張自己的權利,才能對抗政府結構性的犯罪。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則是舉江國慶與太極門案件為例,說明「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與追訴權時效」的問題。首先他談到兩案檢察官完全沒有按照證據法則起訴,據以起訴的根據,都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與被告相關。另外檢警辦案時也常提供高額檢舉獎金,利用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的心理,試圖找出解答,問題是當獎金越高時,「檢舉」的可信度是增加還是降低?因為就是有些人會為了要拿獎金,先報了再說。
吳景欽說在台灣「無罪推定」的觀念幾乎是走不出校門的,所有學生出了課堂後,當了檢察官、律師、法官以後,還是「都先認定你有罪,然後你要提出什麼,你要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另外在談到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其實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就是檢警人員。以這兩案為例,檢警因為手邊有部分案件資料,在還沒收集完全就向媒體散布消息。而兩件案子都面臨了訴追濫權執法人員追訴權時效過期問題,台灣的審判期通常非常冗長沒有時限,但是換角度要針對濫權執法人員行政究責追訴,懲戒時效竟只有十年,這兩案審判時間幾乎都超過十年才確定,這時要追究濫權執法人員,懲戒時效就已經過了。
冤獄平反協會常務理事高涌誠律師指出,冤獄平反協會在成立的這兩年內就平反了一件冤案,那可以想像台灣的冤案到底有多少?就像江國慶被判死刑,會讓人覺得很荒謬,只是因為法院不能排除是他犯案?就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事實上應該是一定要確信就是被告致人於死,才能夠判死刑,而法院沒辦法證明被告沒有,只有回過頭來要求被告自我舉證說明沒有參與犯罪。由此可見法院漠視無罪推定原則,這其實就是台灣的司法應該再改進的地方。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念祖律師也以太極門冤案談起,雖然法院最終給了無罪的判決,但是為何稅捐機關仍然可以主張繼續訴追的權利?此外,我們的行政機關發展出一套規避時效的作法跟理論,造就「萬年稅單」的問題。人民向政府主張權利時,政府會以超過時效而不受理;但政府的課稅處分卻沒有時效限制,嚴重侵害人權。人民的生命有限,而國家租稅機關長存,行政法院負有責任監督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而不超過界線,希望他們能夠徹底的改變這種萬年稅單的錯誤。
前司法院大法官兼副院長城仲模語重心長的表示,在台灣地區,假如能夠獨當一面真正獨立審判的法官,在訓練考試的過程出來之後,他們可以到處去探聽人民心聲的話,相信今天的法官、檢察官不會是這樣子的保守,要讓台灣一步一步的成為一個尊重憲法文化,法治社會的國度,其實指日可待。如同歐洲整個人權的保障、司法制度,國王跟人民、貴族跟人民、統治者跟人民之間的關係等等,通通來自八百年前大憲章開始,經過整整八百年以上,慢慢地自我訓練,自我期許,到今天才有我們看到的這些結果。
p1: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念祖律師表示,人民向政府主張權利時,政府會以超過時效而不受理;但政府的課稅處分卻沒有時效限制,嚴重侵害人權。
p2:冤獄平反協會常務理事高涌誠律師指出,冤獄平反協會在成立的這兩年內就平反了一件冤案,可以想像台灣的冤案到底有多少?法院漠視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台灣的司法應該再改進的地方。
p3: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舉江國慶與太極門案件為例,說明「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與追訴權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