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經費依個案特性編列 可含創意知識設計元素對價近日媒體刊載許士軍教授撰文「原料經濟Vs.創新」,質疑政府勞務採購所編預算無法鼓勵創新作法一節,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係規範採購程序之法律,與國際接軌,有關經費如何編列,係由各機關依立法機關審查通過之預算範圍內合理編列,可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包含創意、知識及設計等服務費用,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該文指政府勞務採購計畫所編預算,僅有耗材、差旅費、屬勞力性或操作性活動及固定之管理費乙節,部分有此情形之案件,通常與創意較無關聯,例如以提供人力服務為主之委外訓練講習、設備維護、清潔服務、印刷、保全勤務等勞務。各機關過去辦理勞務採購,亦有將創意、知識和設計元素之對價納入考量之情形,例如辦理節慶表演活動、設計競賽、藝術品遴選等案件。機關招標時可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將廠商之專業知識、能力、創意、造詣、技藝、經驗或價格等項目納入評選項目,以評選整體表現較佳的廠商,避免採最低標決標,但仍需在預算範圍內合理編列經費。
上傳時間:2015-02-03 15:05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王詩嬌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