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愛超速 當心荷包繳國庫.jpg
汽車駕駛人開車愛超速 當心荷包繳國庫.jpg
雲林縣一般民眾外出大都以汽、機車為代步工具,其部分路段路幅寬廣,且車數較為稀少,民眾較常超速違規。根據雲林監理站統計,今(110)年截至4月底轄管超速違規計有28,291件,相較去年同期29,831件已減少1,540件,不過相較其它違規案件仍然偏高。
雲林監理站長吳孟峰表示,一般道路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高速及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將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上述違規超速除需繳交罰鍰外,並記駕駛人違規記點1點。
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屬危險駕駛,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及63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3點且須接受道路安全講習,車主還會因前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牌照3個月。危險駕車行為視情節輕重不同,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刑法等不同法律效果之法律。
吳孟峰提醒,行車時應依照規定速限駕駛,再次呼籲民眾駕車莫逞一時之快,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