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口湖鄉鄉長林O凌自民國108年10月起,利用地方居民、養殖業者對申設太陽能光電系統之綠能業者發起陳情抗爭之機會,經由白手套黃O嫺等人向業者暗示可以代為疏通,並可以鄉長身分讓工程順利進行,而向兩家業者分別收取新臺幣350萬元、400萬元不等之款項,並簽立不實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製作不實之發票,企圖掩護資金流向並逃漏稅捐。
林O凌並將所得賄款,存入向友人陳O君借用之金融帳戶後,再由陳O君為其購買外匯、股票、黃金,以此方式藏匿其薪資以外包括不法賄款及不明來源所得累計約3457萬6568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於今日起訴移審。
檢察長洪家原重申,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廉潔自持、恪遵法律規範,並呼籲民間綠能業者勇於拒絕不法份子之藉機索取財物,將持續積極查辦此類案件,以落實政府推動綠能與廉政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