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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內勤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訊問、調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移送之酒駕現行犯李某(男,59年次)後,發現被告李某檢測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4毫克,查知李某前於110年10月間、111年1月間二度酒駕,本次三度酒駕,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因認其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重大,有逃亡及危害之虞,聲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羈押,經法院於同日裁准。
近來酒駕肇事案件頻傳,導致被害者家破人亡的悲劇不斷上演,為此檢察長洪家原重申對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絕不容忍姑息之嚴正態度,並秉持嚴懲速辦、積極預防之原則,指示下列方向:(一)對於酒駕現行犯,若屬嚴重再犯情形,而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積極向法院聲請羈押,避免憾事發生;(二) 對於酒駕案件,一律從速從重追訴,若法院判決量刑過輕,公訴檢察官將依法提起上訴,具體求處重刑;(三)酒駕案件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縱使得予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將考量其犯行對公共安全之法律秩序造成危害重大,從嚴審核,除有特殊情形外,參照刑法第41條「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不准易科罰金;(四)對於酒駕被告經醫療評估適合戒癮治療時,偵查檢察官將依法審酌個案情節,若認適合為緩起訴處分時,將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及遵守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以澈底戒除酒癮,避免再犯。被告如違背前述應履行之事項,未按期完成戒癮治療或緩起訴期間再犯,偵查檢察官審酌後撤銷緩起訴處分,將依法訴追並向法院求處重刑,絕不寬貸。
檢察長洪家原呼籲、民眾勿輕忽酒後駕車對公共安全之威脅及危害,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將積極配合轄內警方強力取締酒駕犯罪行為,以更強有力之作為,讓酒駕者付出代價,全力確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