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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竊註銷登記的車輛如經尋獲,應重新領牌後才可上路
2009
10/30
18:54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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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18:54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車輛如果不幸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以免車輛肇事或遭歹徒作不法用途時,無法釐清責任。報案後,應持報案證明、原領牌登記書、行車執照等,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則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失竊前一日,如有溢繳使用牌照稅款,可持異動登記書、稅單及車主身分證、印章向該處申請退稅。

該處特別籲請車主注意,尋獲失竊車輛除應向警察機關銷案外,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登記並恢復課稅,如未辦理重新領牌登記,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需補稅外,還要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不可不謹慎!

上傳時間:2009-10-30 18:5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鄭文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電視國際台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