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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7月1日起,除職業駕駛人、患有癲癇駕駛人、外國人及年滿75歲高齡駕駛人須定期換照外,其餘駕駛人免再定期換發駕照。但自113年10月31日起,針對違規情節較嚴重而受有駕照吊銷禁考處分6年以上、受吊銷禁考處分未達6年、受吊扣1年以上或吊扣未達1年之駕駛人,應參加道安講習及結清違規罰鍰後,方能重新考照或換照。如民眾在禁考期滿重新考照或吊扣期滿換發駕照後,將依違規程度分別核發或換發1、2、3或6年之短期駕照,並在6年觀察期間內定期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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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區監理所提醒,新制度實施後,駕照受吊扣處分,原領駕照效期至吊扣處分屆滿日止,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發3或6年效期駕照;受吊銷處分重考領駕照者,僅核發1或2年效期駕照。高風險駕駛人須於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1個月內,至公路監理機關換發新照,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違者將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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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區監理所呼籲駕駛人行車時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違規駕駛行為,如欲瞭解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相關制度,可至監理服務網專區查詢 (https://reurl.cc/kyXD73) ,或洽詢鄰近之監理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