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號稱為「亞洲民主燈塔」,但台灣真的是民主、法治國家嗎?太極門假案揭露了台灣司法、稅法的威權遺毒。《WPN全民公審》-台灣的司法是正義還是國家機器?邀請到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前國稅局稽核鍾女士及太極門弟子Helen,以太極門案為例,帶大家看個明白。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太極門勝訴,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同時指出81年度綜所稅案未及審酌新事實、新證據,因此駁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然而109年8月21日,太極門土地仍遭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聯手違法拍賣、收歸國有。
Helen表示,現在的行政救濟制度感覺像酷刑,人民收到一張稅單,如有疑義,以前要先繳一半,現在改成要繳1/3稅額,或是提供擔保,不然就會被強制執行。可是今天如果是錯誤的、違法的稅單,或是人民根本沒有錢繳,也沒有辦法提供擔保,那就會被國家直接強制執行,如果他是被冤枉的,誰來幫助他呢?此外,行政法院又被稱為敗訴法院,人民勝訴率只有百分之六,就算贏了又陷入無限的輪迴,但只要一次輸了就是徹底輸了,這讓人們如何獲得救濟?刑事三審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當初的違法稅單就應該要立即撤銷。
蔡富强表示,中區國稅局在99年發函给財政部,指出80~85年度這六個年度是基於同一個事實所做的核課處分。台北國稅局跟中區國稅局分別在101年、102年都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81年度為何用補習班名義對太極門發單課稅?蔡富强強調,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一定錯誤!國稅局承認基於同一個事實,但法院的判決卻是不同的年度、不同的課稅事實,法院判決跟中區國稅局所出具的函文證據顯然是矛盾的,這不叫枉法裁判,那什麼叫枉法裁判?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的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自行更正或撤銷。99年7月26日中區國稅局也發函給新竹執行署,對於80 ~85年度的案件是基於同一個事實所做的核課處分,如果有不同的見解,會影響到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故要求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停止執行。蔡富强強調,對於原告有利的事實證據完全充耳不聞、視而不見,人民如何信賴法院是公正、公平、正義及可信賴的?
鍾女士指出,葛克昌老師曾表示,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最多的財政部、國稅局及稅捐處,每年發出綜所稅、營所稅、貨物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種種稅目的稅單或罰鍰處分,與人民財產權有關,稽徵的過程就必須注意許多法律原則,例如程序正當性原則、比例原則、租稅法定原則、法律優位原則等等,都不能有所逾越。
鍾女士表示,當一個案件發生,首先查明事實有足夠證據,反覆來回證明事實符合大前提法律規定的要件,才會得出要課稅的結果。先證明事實為何,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教育部早有明文氣功為武術之一,依法不能設立補習班,國稅局用「私人辦理補習班應依法設置帳簿」的法條對太極門課稅,就必須證明太極門是補習班,否則就是適用法規不合法,自始無效。